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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华医学美容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华医学美容协会(“Chinese Medical  Cosmetology

Association”,简称“CMCA”
第二条 中华医学美容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各级医学美容机构、各医学美容专家、

教授、学者,以及相关团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组织发起的全国性、行业性、学术

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经特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无挂

靠任何政府部门),注册登记号码:(73282295-000-08-21-8),协会以医疗行业的发

展为己任,以会员服务为核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各项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的

服务与交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推进国际、国内医疗美容行业以及医疗美容人才培养等领域的相

互交流与合作,团结国际从事整形美容专业工作者,尊重并遵守各个国家的宪法、

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行业规范、自律维权、信息

交流、业务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支持、救济救援、国际协作”等活动,协助政府

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的自律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的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促进国际

从事医学美容界人士之间的了解和合作,进一步发展医疗美容,带动医疗美容行业

健康发展,为人类美丽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中华医学美容协会接受各级卫生相关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接受各级医疗卫生系统、

各医学美容机构以及全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香港,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整形、医疗美容(简称“医学美容”)工作的方针政

策,积极引导整形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在整形美容机构工作人员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树立遵纪

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的从业风范。

(三)开展全国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提出有关切合全国整形

美容行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整形美容机构提供改善经营和管理的咨询。

(四)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整形美容医师执业行为。接受卫生行

政部门的委托,建立整形美容执业医师继续教育,技术规范培训、考核、准入体系。

协助各级卫生主管机构对医疗美容机构的评估、督察;审查、认证整形、医疗美容医

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整形美容医师执业情况。

(五)进行全国医美行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举办整形美容机构交流和

整形美容用品展览展示,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有关整形美容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整形美容行业相关

培训,提高全国整形美容机构管理者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八)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当好参谋,做好助手;

积极配合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参与制定行业内整形美容专业项目的质控指标和技术规

范、准入;制定整形美容临床单病程(病种)技术规范标准与质控指标,建立行业内

动态管理的技术规范培训基地并开展培训。

(九)强化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并推动会员执行,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对行

业内医疗美容机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加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教育与培训,加

强诊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范,“三基”(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

(包括专业),并进行督察。建立健全整形美容医师技术技能的测试及其督察机制。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美容机构与社会各界的联

系与协作。为单位会员提供机构标准化建设评价(评审)、业务咨询、人才支援服务,

为医学美容行业从业的医师、护士等个人会员提供多点执业、人才流动、技术交流等

咨询和服务。为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为医学美容失

败的患者提供修复援助,维护求美就医者合法权益;与慈善机构合作为经济困难的整

形患者提供整形援助。

(十一)推广医学美容新技术、新成果和新方法的应用和规范,促进整形美容事业的健康发

展。编辑出版整形美容行业管理、科技信息等期刊、读物及音像制品。

(十二)表彰奖励在医学美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会员及工作人员。

(十三)配合卫生、工商行政部门监督、监测非法、违法、违规的医疗美容广告;监督医疗

美容项目非法、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监督非法医美技术、产品推广的各类培训;

监督市场上假冒伪劣医美产品、医疗器械等出现与流通;及时反馈卫生、工商行政部

门进行严厉打击、处罚。

(十四)承接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或交办的或职能转移工作;积极购买卫生

行政部门有关医美专项项目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华医学美容协会理事会:

为了团结和组织广大优秀医学美容专家、教授、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医美管理事

业 的人士,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增强优秀医美专家与医师之间

的交流与合作,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定期的开展医美行业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优秀医美医师

的交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和效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中华医学美容协会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普通会员以

及秘书处构成。

(二)理事会设顾问2人、名誉理事长2名、理事长1名、另设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

事和会员单位若干名。

(三)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北京。

(四)理事会每五年换届一次,理事会成员如届满不提出变更或退会,视为自动连任。

(五)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届。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资

深会员和荣誉会员四类。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 个人会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立整形医疗美容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

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公立医疗机构(含整形美容相关科室)负责人、行

政管理人员、相关科室负责人;整形美容相关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在国

内整形美容行业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四) 单位会员: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

机构设置整形科、医疗美容科和与美容医学学科相关科室(包括教育)的单位及团

体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整形、美容专科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单位会员;

(五) 荣誉会员

对我国医美行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美容专家、学者,

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对我国友好,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

他国家(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可申请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办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或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专家委员会专家库;

(七)免费注册登录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官网,以优惠的方式获得协会其他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

人时,经审查同意并经上级部门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不同管理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若干个专业

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合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协会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技术实体取得的收入,

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经费收支由本会独立核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

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原则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